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李清華
被 告 楊勝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何順達部分已調解成立,見卷附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2、123、124號調解筆錄)。
就被告楊勝富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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