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52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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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汪詩萍

洪宜盈
許仁維
蔡承志
被 告 李永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2、340、3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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