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陳詠慈
被 告 楊財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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