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0,附民,561,202204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彭鉦欽
被 告 衡德剛 生前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衡德剛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另對被告林坤翰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則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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