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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陳巧真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麗芬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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