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聲沒,47,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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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文浩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為簽結等情,有該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7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0.5公克,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4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卷【下稱偵卷】第96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110年9月2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9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110年度保字第14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94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6至1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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