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竹簡,14,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科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科涵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桌機硬碟壹個(廠牌:TOSHIBA),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又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所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理應知悉隱私權之重要性,竟為滿足自己的性慾,無故竊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告訴人隱私權,致告訴人身心受創之犯罪所生危害;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年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於警詢中自述碩士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15條之1、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桌機硬碟1個(廠牌:TOSHIBA)1個,係被告本案犯行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自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前揭規定沒收之。

至卷附告訴人隱私部位照片之紙本列印資料,為承辦員警調查本案犯罪事實而列印輸出之資料,供作附卷留存之證據使用,乃偵審中衍生之物品,非前列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物,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136號
被 告 廖科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科涵與沈○妤前係同租屋於新竹市東區建功一路之室友,竟自民國108年4月某日起至108年7月某日止,在上開租屋處內,利用沈○妤睡覺或洗澡未注意之際,基於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持其所有之行動電話(未扣案)附設之攝影及錄影功能側錄沈○妤裙底之內褲、大腿內側及私密處等身體隱私部位。
嗣廖科涵電腦桌機中毒,擔心其電腦桌機上開偷拍檔案外流,於110年7月15日凌晨主動向沈○妤坦承犯行,沈○妤不甘受辱於同年8月27日報警提告,並由警扣得上開電腦桌機硬碟1個。
二、案經沈○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科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沈○妤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證人即沈○妤友人陳志杰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蘋果手機錄影影像翻拍照片、硬碟資料簡表、扣案硬碟照片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被告自108年4月某日起至108年7月某日止,利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此數次之行為並無時間之間斷,應屬一個行為之持續。
亦即,接續實施的數個同種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極為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致使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趨於薄弱,遂就全體包括評價為一罪。
核被告廖科涵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扣案之電腦桌機硬碟1個,請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