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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孟竹
具 保 人 邱柏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65、977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孟竹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簡孟竹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邱柏昇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簡孟竹交保在案(見本院111年度偵聲第70號卷第53頁),惟被告簡孟竹嗣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到庭行準備程序,並亦另已通知具保人邱柏昇應督促被告簡孟竹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分別將上開傳票合法送達被告簡孟竹,並另通知具保人邱柏昇。
詎被告簡孟竹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邱柏昇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簡孟竹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見本院111年度偵聲第70號卷第53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見本院111年度偵聲第70號卷第54頁)、被告簡孟竹、具保人邱柏昇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簡孟竹、具保人邱柏昇之送達證書(本院卷二第33至3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2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1份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簡孟竹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簡孟竹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邱柏昇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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