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1133,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
原 告 簡心渝
被 告 葉泓博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金訴字第48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7381、9562、10646、10915、10948 號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泓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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