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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秋芬
被 告 蔡博宇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雖起訴主張其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後,曾匯款入被告蔡博宇帳戶,使其受有損害乙節,惟檢察官於偵查後,認被告蔡博宇之帳戶固有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用,然因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蔡博宇有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故未認定被告蔡博宇涉有幫助詐欺犯嫌,對其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61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則被告蔡博宇既未據檢察官起訴,原告對其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尚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自不待言,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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