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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鳳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 中○○○○○○○○)
指定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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