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展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5號、第317號、第318號、第320號、第323號、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展晟分別於㈠民國109年6月16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某汽車旅館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分別於109年6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及109年6月17日晚間6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等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0號受理在案。
㈡又於109年9月27日晚間6、7時許,在新竹縣○○鎮○○街000號其友人之住處,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9月27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受理在案;
㈢又於109年10月18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風之海岸旅館108號房,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風之海岸旅館108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7號受理在案;
㈣又於於110年2月4日凌晨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停放於桃園市某處之車輛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2月3日晚間11時5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5號受理在案;
㈤又於110年4月19日凌晨2時許,在停放於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某處之車輛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4月21日上午11時8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0號4樓4之1號房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編號5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受理在案;
㈥又於110年7月13日晚間6時許,在某友人之住處,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7月14日凌晨3時5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受理在案;
㈦又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之6居所,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許,在其上開居所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受理在案。
茲因被告莊展晟上開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所,上開㈡至㈦所示案件,均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4號、第315號、第316號、第317號、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第322號、第323號、第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時、地所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分別供其為本案上開各編號犯行所用之物,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莊展晟分別於㈠109年6月16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某汽車旅館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分別於109年6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及109年6月17日晚間6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等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0號受理在案。
㈡又於109年9月27日晚間6、7時許,在新竹縣○○鎮○○街000號其友人之住處,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9月27日晚間7時20分許,在新竹縣○○鎮○○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受理在案;
㈢又於109年10月18日凌晨5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風之海岸旅館108號房,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風之海岸旅館108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7號受理在案;
㈣又於於110年2月4日凌晨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停放於桃園市某處之車輛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2月3日晚間11時5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5號受理在案;
㈤又於110年4月19日凌晨2時許,在停放於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某處之車輛內,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4月21日上午11時8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0號4樓4之1號房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編號5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受理在案;
㈥又於110年7月13日晚間6時許,在某友人之住處,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7月14日凌晨3時5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3號受理在案;
㈦又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之6居所,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許,在其上開居所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受理在案。
茲因被告莊展晟上開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所,上開㈡至㈦所示案件,均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而上開7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7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4號、第315號、第316號、第317號、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第322號、第323號、第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㈡又被告於上開編號㈢、㈤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時,分別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物及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上開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109毒偵1856卷第49頁背面、110毒偵977卷第37頁),堪認上揭扣案物屬供本件上開編號㈢及編號㈤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且均屬於被告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及附表一編號6至編號7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於上開編號㈠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非供該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109毒偵1184卷第5頁背面),與沒收規定不符,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之物予以沒收,即屬無據。
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被告分別於上開編號㈠至編號㈦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如附表二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鑑驗書、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表一:
編號 品 項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或目錄表所在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備註 1 電子磅秤 1台 109毒偵1184卷第114頁 109年度保字第855號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109毒偵1856卷第85頁 109年度保字第1451號 3 藥勺 1支 4 毒品殘渣袋 1個 5 夾鏈袋 1包 6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110毒偵977卷第76頁 110年度保字第1034號 7 殘渣袋 2個
附表二:
編 號 品 項 扣押物品清單或目錄表所在卷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 定 書 備註 1 白色結晶17包(總驗前淨重24.504公克,總驗餘淨重23.845公克,總純質淨重16.425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1184卷第66頁至第67頁 109年度安字第259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7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1184卷第70頁至第103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3.482公克,驗餘淨重3.479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1833卷第46頁 109年度安字第394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0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1833卷第50頁至第51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結晶3包(總驗前淨重2.64公克,總驗餘淨重2.628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1856卷第74-1頁 109年度安字第416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1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1856卷第77頁至第82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4 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2757公克 ,驗餘淨重0.2694公克及包裝袋) 110毒偵335卷第84頁 110年度安字第142號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20號鑑驗書【110毒偵335卷第88頁至第89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5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8353公克,驗餘淨重0.8328公克及包裝袋) 110毒偵977卷第79頁 110年度安字第299號 一、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毒偵977卷第82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 白色透明結晶3包(送驗淨重4.202公克,驗餘淨重4.194公克及包裝袋) 110毒偵1410卷第16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8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毒偵1410卷第65頁至第67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7 白色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314公克,驗餘淨重0.313公克及包裝袋) 110毒偵2170卷第14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毒偵2170卷第65-1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