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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提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林遠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書所載。
二、按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另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提審法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林遠隆係於111年3月22日由新竹地方檢察署以 111年竹檢永偵大緝字第475號發布通緝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一份在卷可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員警依此逕行逮捕,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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