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344,2022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鍾文龍業於民國111年6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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