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43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莉秀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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