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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琪雅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3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琪雅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㈠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10行「黄琪雅竟另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上開查獲後仍繼續持有附表所示物品,並於109年10月7日,以其申請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iyanancy65』(下稱上開帳號),將附表編號18之貼紙25件(下稱上開貼紙),以新臺幣(下同)210元之價格(含運費),販賣予警方佯裝之客人。
嗣警方於110年1月21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搜索票(110年度警搜字第23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黄琪雅另意圖販賣,基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上開查獲後仍繼續持有附表所示物品,並於109年10月7日,以其申請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iyanancy65』(下稱上開帳號),將附表所示之物,公開陳列及以遠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嗣經警於109年10月7日,佯裝買家下標購買附表編號18所示商標貼紙25件,逕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
嗣警方於110年1月21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110年度聲搜字23號),…」。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1.本院110年度聲搜字23號搜索票、被告黃琪雅分別與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契約書、和解書及切結書及匯款收據等件(見偵字卷第82頁,本院智易字卷第105頁至第121頁) 2.被告黃琪雅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93頁至第97頁)
二、核被告黃琪雅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系爭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再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係本於牟利之目的,於109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意圖販賣而刊登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係持續為上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數商標權人多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欲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而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予以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等情,有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和解書、切結書及匯款收據(見本院智易字卷第105頁至第121頁、本院智簡字卷第13頁),堪認其態度良好,雖其前因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現仍在緩刑中,然姑念其因罹患癌症、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高血脂症、高血壓等疾病,尚有二名子女須賴其撫育,有被告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及二名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智易字卷第59頁至第63頁),其本身又乏特殊謀生技能,生活境遇堪憫,販售仿品所得,亦屬蠅頭小利,販售仿冒商品數量不多,危害不大,惡性尚輕及其自述大學畢業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查卷第7頁警詢筆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本案既已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達成和解,其賠償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10元,倘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337號
被 告 黄琪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琪雅於民國108年10月8日前某時,自大陸地區淘寶網,購得侵害商標權物品1批,於108年10月8日為警查獲(此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智簡字第18號判決),詎黄琪雅竟另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上開查獲後仍繼續持有附表所示物品,並於109年10月7日,以其申請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chiyanancy65」(下稱上開帳號),將附表編號18之貼紙25件(下稱上開貼紙),以新臺幣(下同)210元之價格(含運費),販賣予警方佯裝之客人。
嗣警方於110年1月21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搜索票(110年度警搜字第23號),在新竹縣○○鎮○○路000巷00弄0號之黄琪雅住處,扣得除上開貼紙以外之附表所示物品,送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黄琪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使用上開帳號,販賣上開貼紙,並拿去便利商店寄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我真的沒有惡意再度侵權等語。
2 蝦皮購物網頁截圖、統一超商取件收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25張。
警方於109年10月7日,向上開帳號購得上開貼紙,於109年10月9日取件,並於110年1月21日,在被告上址住處,扣得除上開貼紙以外之附表所示物品等事實。
3 商標註冊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附表所示物品均係侵害商標品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琪雅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109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被告以一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上開扣案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被告於犯本案過程中之獲利210元,此係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馮品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紀珮儀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物品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112/12/31 皮包;
錢袋 仿冒「Hello Kitty」商品筆袋37件 2 同上 同上 同上 小冊子 仿冒「Hello Kitty」商品便條紙36件 3 同上 同上 同上 橡皮擦 仿冒「Hello Kitty」商品橡皮擦36件 4 同上 同上 同上 鉛筆 仿冒「Hello Kitty」商品鉛筆162件 5 同上 同上 同上 繪圖用尺 仿冒「Hello Kitty」商品尺57件 6 同上 同上 同上 髮帶 仿冒「Hello Kitty」商品髮束10件 7 同上 同上 同上 鐘錶及其組件 仿冒「Hello Kitty」商品手錶5件 8 同上 同上 同上 皮包;
錢袋 仿冒「Hello Kitty」商品便當袋15件 9 同上 同上 同上 印章 仿冒「Hello Kitty」商品印章114件 10 同上 同上 同上 浴巾 仿冒「Hello Kitty」商品浴巾2件 11 同上 00000000號 119/06/15 便當袋 仿冒「My Melody」商品便當袋3件 1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120/05/31 筆袋 仿冒「哆拉A夢」商品筆袋20件 13 同上 同上 同上 橡皮擦 仿冒「哆拉A夢」商品橡皮擦20件 14 同上 同上 同上 鉛筆 仿冒「哆拉A夢」商品鉛筆41件 15 同上 同上 同上 繪圖用尺 仿冒「哆拉A夢」商品尺20件 16 同上 同上 同上 便條紙 仿冒「哆拉A夢」商品便條紙20件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連環圖畫冊 仿冒「哆拉A夢」商品畫冊10件 18 同上 同上 同上 貼紙 仿冒「哆拉A夢」商品貼紙99件 19 同上 00000000號 111/02/15 匙 仿冒「哆拉A夢」商品湯匙3件 20 同上 同上 同上 叉 仿冒「哆拉A夢」商品叉子3件 21 同上 00000000號 117/03/31 筷 仿冒「哆拉A夢」商品筷子3件 22 同上 00000000號 120/05/31 拼圖玩具 仿冒「哆拉A夢」商品拼圖10件 23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119/10/15 畫冊 仿冒「Sumikkogurashi」商品畫冊25件 24 同上 同上 同上 橡皮擦 仿冒「Sumikkogurashi」商品橡皮擦60件 25 同上 同上 同上 便當袋 仿冒「Sumikkogurashi」商品便當袋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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