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20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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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祁樹欣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蔡其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110年度執字第4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祁樹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祁樹欣因受刑人即被告蔡其承(下稱被告)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所犯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66號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聲請人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未獲,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26日桃檢維子110執助3106字第1119010893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查訪表及執行拘提照片、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6日金檢亮義110執助92字第1119000052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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