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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意涼(原名:黃益良)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解于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111年度執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意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意涼因受刑人即被告解于萱(下稱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所犯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經拘提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均未獲,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8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0日桃檢維丑111執助205字第1119026802號函暨所附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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