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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炫桂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姚仲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111年度執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炫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炫桂因受刑人即被告姚仲杰(下稱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月20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所犯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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