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74,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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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義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義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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