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聲再,1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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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志豪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志豪(下稱聲請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該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聲請人在警察局所做筆錄,但聲請人當時因酒醉意識不清而替同行朋友頂罪,有聲請人與那位朋友的對話紀錄可資證明,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事實或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

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請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原因之規定雖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但仍須以該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具備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方能准許再審。

故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5號、第152號、第356號、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係綜合聲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謝志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69647號鑑定書1份、警員賴冠冺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現場照片及扣押物照片共95幀、扣案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86包等證據資料互為參佐,據以認定聲請人確有持有摻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之行為,而於110年10月29日,判決聲請人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已於110年12月20日確定,此有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9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

又原確定判決均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敘明其所憑證據及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甚明。

(二)聲請人雖提出其與暱稱「碩恩」即蔡碩恩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本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係蔡碩恩所有,其係幫蔡碩恩、謝志偉頂替,其當時與謝志偉同一台車,蔡碩恩將毒品咖啡包拿給謝志偉,後來警察來,其聽謝志偉指示將袋子往外丟,後來警察搜查該袋子,其才知道是毒品,在警察局時謝志偉叫其先擔罪,渠會叫蔡碩恩幫其處理云云。

然觀之聲請人提出其與暱稱「碩恩」之LINE對話紀錄,茲摘錄部分內容如下:聲請人:你至少要幫我處理我剩下的易科吧 挺你我緩刑才 被撤的 不然那件事根本沒我的事 剩3萬 我自己繳 9萬了 你幫我出剩下3萬 我已經算很虧了吧碩恩:都已經判易科罰金還被撤緩 怎麼可能聲請人:我沒有必要騙你這錢啦 我易科罰金到現在有跟你 要到錢嗎 前面叫你出看你好像也沒有很好過沒要 出的意思 我是不是也都自己繳了 啊我現在等執行 了才叫你幫忙出三萬真的不過份吧 這案子是挺你 的欸碩恩:啊你什麼時候執行聲請人:看你有沒有要出吧1 2萬也行 少關一天是一天 我 下個月18號前要繳不出就算了碩恩:你什麼時候有空聲請人:你直接轉給我 我會轉給我爸叫他去繳 我等要執行 才會回去吧碩恩:沒有啊我們見面聊一下 聲請人:你那這幾天有辦法弄多少給我嗎 我15號就要下南 部了 我現在身上沒現金 那3個月我也沒要繳了 反 正都要跑 你就當兄弟一場 看能挺我多少 也沒有 要跟你要那3萬了 看你能力多少 五千 一萬 兩萬 都行 這件事真的是挺你跟志偉的 我都在桃園這麼 久了 也做正常人了 突然又搞這齣 我頭才痛吧 真 的不行就當我先跟你借的 我在南部生產有賺到再 還你 我也沒必要騙你錢 撤緩單和我跟我保護官的 對話都可以給你看……碩恩:我從沒認為你騙我 我知道了 你要南部哪裡 我拿給你 但是真的不多聲請人:……外面幫人扛罪都會有安家費 後面的費用人家也 都會處理 我有跟你要這些嗎 我從頭到尾只有跟你 要易科罰金的錢 我有拿到什麼好處嗎 是真的把你 當兄弟才不計較利益 講一句難聽的 你沒前科的人 你那天自己認根本沒差 那些東西我又分不到錢……碩恩:(語音通話、錯過的語音通話)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聲請人雖一再向「碩恩」陳稱案件是 挺「碩恩」或挺「碩恩」與「志偉」,然「碩恩」之回覆內容對此並無肯認之表示;

而於聲請人表示要下南部跑路,要「碩恩」以金錢相挺時,「碩恩」雖有答覆「我拿給你」,然由聲請人有先表示「你就當兄弟一場」、「真的不行就當我先跟你借的 我在南部生產有賺到再還你」等語以觀,「碩恩」自有可能係單純基於朋友情誼而為此答覆;

又聲請人嗣後雖有提及「扛罪」、「安家費」,然此亦僅為聲請人之單方指陳而已。

且縱如聲請人再審意旨所陳本案毒品咖啡包實係蔡碩恩所有,然由聲請人上開對話中所稱「那些東西我又分不到錢」等語,可認聲請人對於其當時由車內丟出之該袋物品為毒品咖啡包顯屬知情,否則其豈會提及自己無法分得利益?是聲請人於本院再審訊問程序時陳稱:我不知道那袋東西是什麼,我以為是垃圾云云,顯無可採。

況持有與所有權之歸屬本為不同之概念,縱使該等毒品咖啡包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蔡碩恩,亦不當然排除聲請人持有該等物品之事實,聲請人是否供出蔡碩恩、謝志偉與該等毒品咖啡包之關連性,容屬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關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之問題。

再者,聲請人於再審訊問程序時亦自承該袋毒品咖啡包係放置於其與謝志偉所在之車上,且係由聲請人將之丟出車外,此節與警員賴冠冺所出具之偵查報告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所示相符,則由此客觀情節以觀,聲請人將之丟出車外前,已有經手該袋毒品咖啡包甚明,且其此舉之目的係為逃避警方查緝亦甚顯然,則其再審主張僅係單純頂替云云,實難採認。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所提上開證據及主張各節,無論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均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

是聲請人執此主張已有新事實、新證據,足為開始再審原因云云,洵屬無據。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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