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訴,213,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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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永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2 月22日提起公訴,同年3 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先於同年1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檢察官起訴書、該署111 年3 月16日竹檢永忠110偵5259字第1119007323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被告既已於起訴前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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