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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暐祐
戴錦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12年7月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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