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金訴,20,2022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溪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5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742號)後,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4 時
在本院刑事庭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怡文
書記官 謝沛真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方溪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方溪雲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將其於同日(12日)所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之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趙政一(現通緝中)使用,趙政一另將該帳戶資料轉交予某不詳詐騙集團,供作人頭帳戶之用;
嗣上揭詐騙集團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上揭彰化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完畢;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詐騙,乃報警提告,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前於108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1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8月31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且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予以斟酌。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沛真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有無告訴) 詐騙方式 民國 交付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1 陳品諺。
(有) 上揭詐騙集團推由某員,自110年4月13日起,透過暱稱為「指令專家」之臉書社群網站帳號、「屈平LEO(CMC顧問)」「匯智交易所(客服)」「沈秒樺(PO)-Lecturer」等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帳號與陳品諺聯繫,虛偽招攬陳品諺透過匯智科技網站(http://scwin8.h1jtech.com)投資虛擬幣,致陳品諺誤信為真,自110年4月14日晚間6時24分許起,轉帳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上揭彰化銀行帳戶。
2 陳炫廷。
(有) 上揭詐騙集團推由某員,自110年4月5日起,透過暱稱為「蘊萱」之Wootalk聊天軟體帳號與陳炫廷聯繫,虛偽招攬陳炫廷透過sosv網站(http://asosv.sosvexchangefa.com)投資,致陳炫廷誤信為真,自110年4月14日晚間6時50分許起,轉帳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5萬元。
2萬元。
上揭彰化銀行帳戶。
3 蕭銘宗。
(有) 上揭詐騙集團推由某員,自110年4月9日下午4時36分起,透過暱稱均為「瑞瑞」之Instagram社群網站帳號、LINE帳號與蕭銘宗聯繫,虛偽招攬蕭銘宗透過亞太金融股權交易所網站(http://coin2.skotc.net/)投資,致蕭銘宗誤信為真,自110年4月14日晚間8時36分許起,轉帳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5萬元。
5萬元。
上揭彰化銀行帳戶。
4 洪佳慧。
(有) 上揭詐騙集團推由某員,自110年3、4月間起,透過暱稱為「Albert chung」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與洪佳慧聯繫,虛偽招攬洪佳慧投資期貨,致洪佳慧誤信為真,自110年4月15日凌晨0時1分許起,轉帳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5萬元。
5萬元。
上揭彰化銀行帳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