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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勤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所涉之犯罪事實、涉犯法條,並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予以補充更正說明;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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