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3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遠隆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主 文
上訴人林遠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而本院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2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遠隆(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111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卷第231頁)。
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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