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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楚恆
住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
徐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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