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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9號
原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被 告 陳武堂
羅文彥
羅青雲
羅瑞光
九唐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嘉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武堂、羅文彥、羅青雲、羅瑞光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刑事判決有罪部分(被告羅文彥、羅青雲),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又本件刑事判決無罪部分(被告陳武堂、羅瑞光)及原告認為應與被告陳武堂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被告九唐工程有限公司,經原告聲請併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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