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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8號
原 告 郭宇軒
被 告 王張皓榮
葉宇恩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及移送併辦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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