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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陳玉珠
古欣念
古欣文
古欣平
古欣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被 告 陳湘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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