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BF000-A111049
BF000-A111049之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