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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佳玲
戴經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育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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