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訴,330,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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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湧




張裕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裕政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壹個沒收。

如附表印文欄所示偽造之「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張國湧及張裕政2人均為「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張顯彩」之子孫,張國湧認「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張永平未積極處理「祭祀公業張九寧」之不動產,張國湧明知張永平未辭任「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且其亦未遭推舉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1月7日前某日,偽造「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1個,並接續在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在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文,而張裕政亦明知其未受推舉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仍與張國湧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同意張國湧接續在附表編號10、11、14、15「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上,蓋用「張裕政」之印章,嗣張國湧即持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對外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張永平及「祭祀公業張九寧」。

二、案經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張永平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2人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40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2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張國湧固坦承有刻印「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且被告2人亦坦承使用「祭祀公業張九寧」名義製作如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對外行使,然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等答辯意旨略為:被告張國湧辯稱:我是得到「祭祀公業張九寧」全體派下員的授權才去刻「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印章,而且各個派下員也沒有反對我用「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名義對外行文,而且「祭祀公業張九寧」的管理人張永平已經辭任管理人,我有去申請變更管理人,但是竹北市公所不予備查,所以「祭祀公業張九寧」的管理人現在還是張永平云云;

被告張裕政則辯稱:我確實有把我的印章交給張國湧,並且同意出來擔任管理人,我認為張國湧這樣做也是為了全體家族的利益云云;

經查:㈠被告張國湧及張裕政2人均為「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張顯彩」之子孫,被告張國湧於109年1月7日前某日,刻印「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1個,並接續在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在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上,蓋用「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文,而被告張裕政亦同意被告張國湧接續在附表編號10、11、14、15「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上,蓋用其之印章,嗣被告張國湧即持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對外行使乙節,為被告2人所是認(見本院卷㈠第139頁),且有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私文書在卷可佐(各該文件所在卷頁位置詳附表「所在卷頁」欄),並有「祭祀公業張九寧」印章1個扣案可資佐證,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張永平於警詢中均就其仍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並保管「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且未將「祭祀公業張九寧」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乙節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1頁背面);

而證人即張永平之子張嘉綸於偵訊中證稱:張永平是「祭祀公業張九寧」的管理人,並沒有被解任,張國湧、張裕政用「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名義發文給派下員和市公所就是在偽造文書,而且張永平也沒有授權張國湧、張裕政刻「祭祀公業張九寧」印章等語(見他字卷第62頁);

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本案是張永平提出告訴的,因為張國湧在他父親張正堂過世之後,一直想要主導出售「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土地,但是該土地上面有跟佃農間的三七五租約,後來有決議暫緩出售,等政府徵收,張永平一直都是「祭祀公業張九寧」的管理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至28頁、第32頁)。

是依證人張永平、張嘉綸上開證述內容可知,「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迄目前為止,均由張永平所擔任,且張永平並未授權被告2人刻立「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並同意被告2人以「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名義製作「文件名稱欄」所示私文書對外行使。

而依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所提出「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相關申請資料,被告張國湧之父張正堂於101年12月10日及102年6月14日先後就張永平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乙事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備查,其中101年12月10日之申請案,未經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受理,而102年6月14日之申請案,則經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1年12月11日竹市民字第1010020396號函影本、祭祀公業張九寧辦公處101年12月10日中華民國101年祭公張九寧辦字第5號函影本、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2年6月14日竹市民字第1023004612號函影本及102年6月4日申請書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31至235頁、第379至381頁),此足認「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自102年6月4日迄今均由張永平擔任且並未有所變更,核與證人張永平、張嘉綸上開證述內容相符,是足認「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目前仍為張永平,且自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私文書之內容觀之,立場均與張永平相反,且指摘張永平已非「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此有上開卷附之私文書可佐,殊難想像現仍為身為「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張永平會授權被告張國湧刻立「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並進而授權其等製作上開內容之私文書發送予派下員或政府機關而對外行使,從而,被告2人既未獲得「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張永平之授權或同意,仍為上開刻立印章及製作私文書對外行使之行為,自應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甚明。

㈢被告張國湧雖辯稱:我是得到「祭祀公業張九寧」全體派下員的授權才去刻「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印章,而且各個派下員也沒有反對我用「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名義對外行文云云;

惟查,依卷附之完全委任授權同意書,其中第5點雖有無條件完全委任授權被告2人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之記載,然該同意書第10點之記載內容則為「對於不同意者在收到公文後10日內行使反對意見以中華郵戳為憑,以掛號收執為憑」,有完全委任授權同意書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3至5頁),然被告張國湧是否有將上開完全委任授權同意書合法送達予「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全體派下員,未據其提出具體事證,既該完全委任授權同意書是否合法送達予「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全體派下員已有疑義,遑論執此即可判斷「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全體派下員能表示反對意見,是自難以此而對被告張國湧為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張國湧所辯稱已得「祭祀公業張九寧」全體派下員同意,始刻立「祭祀公業張九寧」的印章並對外行文乙節,真實性顯然有疑,無從為被告張國湧有利之認定。

㈣被告張國湧又辯稱:「祭祀公業張九寧」的管理人張永平已經辭任管理人,我有去申請變更管理人,但是竹北市公所不予備查云云;

惟查,被告張國湧所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321號、第10734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節本內,固有「被告張永平辯稱:…000年0月間我要辭任主任委員之工作,目前我已經不是主委」的記載,有該節本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04頁),然證人張永平所稱要辭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係在其為另案被告時,檢察官偵查訊問中所為之辯詞,並非在「祭祀公業張九寧」全體派下員大會中對全體派下員為此意思表示,顯見被告張國湧刻意以片段資訊,曲解證人張永平已非「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

至其所辯竹北市公所未准予備查部分,依卷附竹北市公所109年4月29日在竹北市公所召開之「祭祀公業張九寧規約修改、管理人選任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該會議紀錄第22點及23點之記載為「二十二、新竹縣政府劉課員育誠:107年張國湧的父親還在世,所以張國湧並不是派下員。

105年10月張國湧函送函送罷免管理人、選任新任管理人案至本所,有附兩張授權書,但只有兩人簽名,難以證明是全體派下員授權給張國湧先生辦理。

109年2月函送的規約修改及管理人選任文件中的現員簽名同意書筆跡極為相似,所以公所無法備查。

若是偽造文書,你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請各派下員確認是不是你們本人簽的。

二十三、祭祀公業張九寧利害關係人張國湧:自救委員會授權給我全權處理,所以同意書全部都是我簽名的沒錯。」

,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50頁背面),是自該會議紀錄觀之,被告張國湧就其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申請竹北市公所准予備查部分,顯係因其所提出之文件真實性存疑且涉及偽造文書,竹北市公所始未准予備查,則被告張國湧自不得以竹北市公所未准予備查為由,作為正當其違法行為之脫詞;

從而,被告張國湧上開所辯,均不足採,難為其有利認之認定。

㈤被告張裕政雖辯稱:我認為張國湧這樣做也是為了全體家族的利益云云;

惟查,被告張裕政就其知悉被告張國湧申請擔任「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人乙事因涉及偽造文書,而未經竹北市公所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見本院卷㈠第139頁),可認被告張裕政對於被告張國湧無法使用「祭祀公業張九寧」名義對外行文乙節,知之甚詳,其猶提供自身印章供被告張國湧使用,並在附表編號10、11、14、15「文件名稱欄」所示之私文書上出名,可認其與被告張國湧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上開所辯,自不足作為合法化其行為之藉口,顯不足採。

㈥至被告張國湧雖聲請本院傳喚「祭祀公業張九寧」全體派下員,以確認其是否得其等授權云云;

惟查,被告張國湧就符合「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員資格之人有何人,各該人住居所何在,均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本院,況「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目前仍為告訴人張永平,已如前述,是被告張國湧此部調查證據之聲請欠缺可能性及必要性,爰予駁回。

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國湧、張裕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張國湧偽造「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章蓋用在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該偽造印章之行為,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故不論偽造印文罪,又被告張國湧偽造印章為其偽造文書行為之一部,故亦不另論偽造印章罪。

被告張國湧、張裕政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而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張國湧就附表之犯行、被告張裕政就附表編號10、11、14、15之犯行,各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或密切時間,以相同手法為之,分別侵害同一之法益,於社會觀念上難以分別視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起訴意旨原認被告張國湧之犯行應論以數罪,然此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認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見本院卷㈡第23至24頁),一併敘明。

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0、11、14、15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因處分「祭祀公業張九寧」之不動產與現任管理人張永平產生爭執,不思循法律所規範之程序,選任「祭祀公業張九寧」之管理人,竟擅自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再審酌被告張國湧犯後仍不願面對己身對法律錯誤之認知,被告張裕政僅單純否認犯行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㈡第68頁),與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扣案「祭祀公業張九寧」印章1個為被告張國湧所偽造乙節,已如前述,是自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而被告所偽造如附表「印文」欄中所示之「祭祀公業張九寧」之印文,亦均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至附表「文件名稱」欄所偽造之私文書既已由被告張國湧對外行使所交付,已非被告2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均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日期 印文 所在卷頁 1 祭祀公業張九寧申報人張國湧於109年1月7日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員異動函請備查函 109年1月7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80頁 2 祭祀公業張九寧管理員張裕政函詢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受文者包含內政部民司及新竹縣政府】何時准予備查該祭祀公業規約修改及管理人選任案 109年2月27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84頁 3 祭祀公業張九寧承辦人張國湧之109年寧字第10號函 109年11月30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88頁至第89頁 4 祭祀公業張九寧110年寧字第14號函文 110年6月23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64頁至第65頁 5 祭祀公業張九寧之110年寧字第16號函文 110年7月8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135頁至第138頁 6 祭祀公業張九寧申報人張國湧之110年寧字第12號函 110年7月15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90頁 7 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現員實施同意權獎勵辦法 111年1月8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2頁 8 完全委任授權同意書 110年12月27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3頁至第5頁 9 「給祭祀公業張九寧派下現員的忠告」函文影本 111年1月8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6頁至第8頁 10 祭祀公業張九寧申請人張裕政之111年寧字第5號申請書【受文者:竹北市政府、立法委員林思銘、內政部民政司】 111年2月21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91頁 11 祭祀公業張九寧申報人張裕政之111年寧字第8號函 111年3月19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1他437卷第92頁 12 祭祀公業張九寧申報人張國湧之111年寧字第8號函 111年3月19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他437卷第93頁 13 祭祀公業張九寧之110年寧字第035號函文 111年10月26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2偵1371卷第19頁 14 祭祀公業張九寧之110年寧字第036號函文 111年10月26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2偵1371卷第20頁 15 祭祀公業張九寧主任管理人選任同意書 111年10月26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2偵1371卷第21頁 16 祭祀公業張九寧之111年寧字第038號函文 111年11月5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2偵1371卷第22頁 17 祭祀公業張九寧之111年寧字第041號函文 111年12月7日 「祭祀公業張九寧」印文1枚 112偵1371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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