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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豪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5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5813、15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佳豪被訴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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