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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章心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羅章心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本院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犯罪事實:羅章心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綽號「東」、「泰迪」、「二十九三十」等人所屬詐騙集團,自斯時起繼續參與上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負責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詐騙款項之工作。
羅章心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內,待款項匯入後,羅章心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持該合作金庫銀行帳號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將所提領之新臺幣(下同)15萬轉交予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羅章心另從中收取提領金額百分之3即4,500元之報酬,而共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案經林筱淩及蘇郁中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案證據:被告之自白(偵卷第4至6頁、偵卷第67頁、本院卷第64頁、第69至70頁)、ATM提領畫面9張(偵卷第16至18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19至21頁)、監視器畫面7張(偵卷第27至29頁)、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共犯及罪數關係:⒈被告與「東」、「泰迪」、「二十九三十」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2次犯行,犯意、時間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增列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限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該罪名與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則洗錢罪之減刑事由,僅於量刑時加以衡酌已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輕力盛,並無心智缺損或肢體障礙之情狀,竟思不勞而獲,未循合法途徑獲取生活所需財物,反而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並騙取金錢,造成告訴人財產受有損害,特值非難,兼衡被告在本件犯行中擔任之分工及參與犯罪之程度,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所犯數罪想像競合中輕罪之洗錢犯行部分,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併參酌其與2位告訴人並未和解或賠償等情,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案發時與女友同居,現在與家人同住,案發時無業,現在從事物流業、經濟狀況勉持(本院卷第70頁),暨其獲利、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告訴人被詐欺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並衡酌被告本案所犯2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侵害法益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略以:本案獲得45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是被告所獲得之4500元報酬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依上開規定,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所犯罪名、宣告刑 1 林筱淩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假冒臉書網路購物之買家(溫筱晴)及華南銀行人員,向林筱淩誆稱:林筱淩所提供之蝦皮賣場未簽署金流服務保障協議,於簽署後才能恢復正常交易,要求林筱淩依指示匯款兩次後始通過認證及保護個資等語,致林筱淩陷於錯誤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 、4萬9,984元 告訴人林筱淩之指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7至12頁、第44至49頁、第42至43頁、第35至37頁)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3分 、4萬9,984元 2 蘇郁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假冒旋轉拍賣之員工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向蘇郁中誆稱:蘇郁中所提供之旋轉拍賣賣場未簽署保障協議,於簽署後才能恢復正常交易,須依指示匯款後始通過認證等語,致蘇郁中陷於錯誤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6分 、4萬9,985元 告訴人蘇郁中之指述、旋轉拍賣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13至15頁、第56頁、第54至55頁) 羅章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1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 新竹縣○○鄉○○○000號1樓(全家超商尖石那互依店) 2萬元 2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 新竹縣○○鄉○○○000號1樓(全家超商尖石那互依店) 2萬元 3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許 新竹縣○○鄉○○○00號 (萊爾富超商尖石會來店) 1萬元 4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新竹縣○○鄉○○○00號 (尖石郵局) 2萬元、2萬元 5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7分許 新竹縣○○鄉○○○000號1樓(全家超商尖石那互依店) 1萬元 6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許 新竹縣○○鄉○○0號 (萊爾富超商尖石薰衣草店) 2萬元 7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 新竹縣○○鄉○○0號 (萊爾富超商尖石薰衣草店) 2萬元 8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 新竹縣○○鄉○○0號 (萊爾富超商尖石薰衣草店)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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