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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3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偉翔
蔡欣宇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偉翔、蔡欣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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