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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王筠媗
被 告 陳品蓁
上列被告因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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