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151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0號
原 告 李紫帆
被 告 王松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被告關於原告部分之被訴犯行無罪在案。

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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