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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柏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柏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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