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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鈞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過失傷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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