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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卓世峰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彭仁義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2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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