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侵訴,33,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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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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