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217,2023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志



許展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貨幣新臺幣伍拾元硬幣貳枚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14、12071號被告林哲志、許展溢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茲扣案之偽造新臺幣50元硬幣2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書誤載為違禁物),有中央造幣廠民國112年7月4日台幣品字第1120001982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哲志、許展溢前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14、12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50元硬幣2枚,經送中央造幣廠鑑定結果,為偽造之通用貨幣,有中央造幣廠112年7月4日台幣品字第1120001982號函(見112年度偵字第4814號卷第52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