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於民國112年7月28日11時5分許,接獲民眾報案稱在新竹市金城湖抽水站附近發現疑似毒品之物,經派員到場扣案10塊總重約10公斤之古柯鹼,而本件並未查得有何具體不法事證,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2761號案件簽請報結。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古柯鹼10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08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三巡防區指揮部於112年7月28日11時5分許,接獲民眾報案稱在新竹市金城湖抽水站附近發現疑似毒品之物,經派員到場後,扣案10塊總重約10公斤之古柯鹼,然本案經調查後並未查得有何具體不法事證,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他字第2761號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確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塊狀檢品10包(驗餘淨重10,052.58公克,空包裝總重328.96公克)(見他卷第36-37頁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08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38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0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塊狀檢品 10包 1.驗餘淨重10,052.58公克,空包裝總重328.96公克,純度73.81%,純質淨重7,421.91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
2.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新竹查緝隊扣押筆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080號鑑定書(他卷第7頁、第38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