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247,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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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民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查獲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盧民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55號裁定執行強制戒治,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新竹地檢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3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103頁、112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108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海洛因2包(其中1包內有2小包,合計共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實驗室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9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查獲日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110年6月14日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85公克) 110年度安字第451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卷第102頁) 2 112年4月9日 海洛因2包(其中1包內有2小包,合計共3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
(驗餘淨重合計4.04公克) 112年度白字第62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8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3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
(驗餘淨重分別為0.823公克、0.874公克、0.226公克) 112年度安字第278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33號卷第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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