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193,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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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德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步行至告訴人余美萍所管領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鮮果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惟均遭告訴人當場發現制止而未遂。

因認被告先後3次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故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生效,而製作書類之程式問題並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仍應待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案件始繫屬於法院。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繫屬法院)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查本案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偵查終結並製作起訴書,然迄至112年2月17日始檢送相關卷證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是本案起訴程式是否完備,本應以繫屬本院之日即112年2月17日為斷。

而被告業於112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是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即已死亡,檢察官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竊取財物 1 111年3月16日6時39分許 愛心捐款箱 2 111年4月9日7時41分許 芭樂1顆 3 111年4月26日9時53、54分許 愛心捐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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