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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玉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00號、第5901號、第7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月25日14時5分許,身穿上桃、下藍色外套、深色長褲、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由乙○○管領之寶雅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前述商品置於上開大型購物袋內,隨即離開現場。
㈡於112年1月22日11時55分許,身穿深色外套、淺色牛仔褲(雙腿處有破褲設計)、螢光黃色夾腳拖、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由丁○○管領之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前述商品置於上開大型購物袋內,隨即離開現場。
㈢於112年1月24日7時10分許,身穿上桃、下藍色外套、淺色牛仔褲(雙腿處有破褲設計)、雙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在上址由丁○○管領之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內(起訴書誤載為上址寶雅竹東長春店,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徒手竊取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前述商品置於上開大型購物袋內,隨即離開現場。
㈣於112年4月17日12時1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由甲○○管領之Big City遠東巨城購物中心愛迪達服飾專櫃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櫃上休閒服短袖淡藍色及紫色上衣各1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180元),得手後將前述商品置於大型購物袋內逕自離去,嗣員工覺察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通報遠東巨城購物中心保全,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該購物中心ROOTS專櫃內發現丙○○,並確認其身上有上開愛迪達服飾專櫃未結帳之商品,經警據報到場處理,逮捕丙○○並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予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部分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2頁),且檢察官、被告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
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爭執告訴人等上開商品遭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監視器拍到的人都不是我,本案不是我做的,我都在家裡休息云云(本院卷第51頁)。
惟查:㈠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於112年1月25日14時5分許,在上址寶雅竹東長春店內,經一名身穿上桃、下藍色外套、深色長褲、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之女子徒手竊取;
告訴人丁○○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於112年1月22日11時55分許,在上址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內,經一名身穿深色外套、淺色牛仔褲(雙腿處有破褲設計)、螢光黃色夾腳拖、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之女子徒手竊取;
告訴人丁○○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於112年1月24日7時10分許,在上址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內,經一名身穿上桃、下藍色外套、淺色牛仔褲(雙腿處有破褲設計)、雙肩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之女子徒手竊取;
告訴人甲○○之休閒服短袖淡藍色及紫色上衣各1件於112年4月17日12時10分許,在上址愛迪達服飾專櫃,經一名女子徒手竊取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證人即告訴人丁○○、甲○○於警詢中證述詳實(5900號偵卷第7頁至第8頁;
5901號偵卷第7頁至第8頁;
7874號偵卷第8頁至第10頁),並有遭竊物品清單及單價表2份、監視器畫面截圖數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5900號偵卷第9頁、第11頁至第14頁;
5901號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8頁;
7874號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第19頁至第22頁)在卷可查,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2頁),是此部分事實堪認屬實。
㈡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部分: ⒈本案經告訴代理人乙○○、告訴人丁○○分別發現寶雅竹東長春店、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遭竊,並分別有附表一至三所載財物遭竊報案後,經承辦員警調閱寶雅竹東長春店、家樂福超市竹東民德店之監視錄影器影像進行比對,顯示為事實一、㈠、㈢所示犯行之人均係身穿上桃、下藍色外套之女子,另為事實一、㈡、㈢所示犯行之女子亦同穿淺色牛仔褲(雙腿處有破褲設計)、又為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之女子均同揹白底藍花紋之大型購物袋行竊等情,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數張存卷可查(5900號偵卷第11頁至第14頁;
5901號偵卷第13頁至第18頁),查該上桃、下藍色外套顏色對比鮮明亮眼、而該淺色牛仔褲雙腿處則有破褲設計,均屬獨特性、識別度高之服飾,且為上開犯行之女子,均揹同款購物袋行竊,依上開服飾之高度同一性,堪認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均為同一人所為無訛。
⒉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接獲告訴代理人乙○○、告訴人丁○○報案後,經員警於112年2月9日10時30分至被告家中查訪,見被告穿著上桃、下藍色外套、螢光黃色夾腳拖等情,有現場照片1張、警員112年7月3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查(5900號偵卷第11頁;
本院卷第67頁至第70頁),依被告於112年2月9日經員警至住處查訪該日所穿著,除與為事實一、㈠、㈢所示犯行之人穿著上桃、下藍色外套特徵相符外,亦與為事實一、㈡所示犯行之人穿著之螢光黃色夾腳拖,為同款式之鞋款,從上開穿著特徵,外套為上桃、下藍色外套、鞋款為螢光黃色夾腳拖,均為款式相同之衣、鞋,而該等服飾顏色鮮豔具有高度識別性,殊難想像被告會出於巧合與犯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之女子,有諸多同款服飾,故依上開事證,足可認定為被告為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當日所穿著之衣、鞋,故依上開事證可證為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之女子即被告至明。
故被告前開所辯,要與事證不符,洵無足採。
㈢事實一、㈣所示犯行部分: ⒈本案係Big City遠東巨城購物中心愛迪達服飾專櫃員工於112年4月17日12時40分許清點貨架上商品數量時發現短少,遂報告店長即告訴人甲○○,並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見竊嫌行蹤可疑,遂將監視器畫面提供予該購物中心保全,經保全人員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該購物中心ROOTS專櫃內發現被告,並確認其身上有上開愛迪達服飾專櫃未結帳之商品,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4時8分許以現行犯逮捕被告並扣得上開商品等情,有警員112年4月17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憑(7874號偵卷第5頁),核與同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愛迪達服飾專櫃監視器攝得竊取休閒服短袖淡藍色及紫色上衣各1件之女子,是我本人,我進入更衣室將衣服放入包包內,未結帳就直接離開,之後被巨城購物中心保全發現帶到管理室,後警方到場逮捕我並扣得衣服2件等語相符(7874號偵卷第6頁至第7頁),堪認員警當日至Big City遠東巨城購物中心逮捕竊取愛迪達服飾專櫃上開衣服2件之竊嫌確為被告。
⒉況且,承辦員警自竊嫌身上扣得休閒服短袖淡藍色及紫色上衣各1件,並當場製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嗣並經告訴人甲○○確認上開衣服2件為愛迪達服飾專櫃失竊物品後,由告訴人親自領回等情,有告訴人甲○○之警詢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7874號偵卷第10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從員警製作之上開文書可查,員警詳實紀錄自竊嫌身上扣得之上開衣服2件確實係愛迪達服飾專櫃失竊物品,並由被告及告訴人甲○○親自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上簽名並按捺指印,被告甚於警詢中自承其了解員警將其所竊取之衣服2件依法扣押,筆錄均經被告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等語(7874號偵卷第7頁),從承辦員警出具之上開資料,除與被告前開警詢供述內容相符外,亦由被告親自確認內容,始簽名並按捺指印,且其指紋並經員警進行比對判定,確認員警逮捕之竊嫌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073/05/15」、姓名「丙○○」之人,有指紋辨識資料存卷可查(7874號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上開身分資料均核與被告之個人資料相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從上開客觀事證可徵確係被告為事實一、㈣所示犯行,經員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而查悉上情。
至被告辯稱其非本案竊嫌云云,核與本案客觀事證不符,要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要難採信。
本案被告為上開事實一、㈠至㈣所示竊盜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且前曾因強盜、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11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在假釋期間涉犯本案多次竊盜犯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卷第75頁至第87頁),其竟不知戒慎其行或珍惜曾受之刑之寬典,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在假釋期間為本案犯行,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損失及生活上之不便,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體認其行為之不當,且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難認其素行良好,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待業中,已婚目前懷孕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與父母、先生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9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事實一、㈠、㈡、㈢所示犯行,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等,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之休閒服短袖淡藍色及紫色上衣各1件,經警查扣並由告訴人甲○○取回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失竊財物 數量 市價 (新臺幣) 1 帝康艾綺拉彩色月拋1片裝 2盒 260元 2 晶碩彩色月拋2糖彩雪粉馬林糖 1盒 299元 3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 1罐 429元 4 DUCATO自然粉亮指甲油-蜜桃 1罐 250元 5 張俐晴xARTiS飾底硬甲油 1罐 180元 6 withshyan UV專用隔離由 1罐 200元 7 ARTiS di Voce彩色指甲油 1罐 150元 8 寵愛之名神經醯胺角鯊化妝水150ml 2罐 2,200元 9 Dr.WU 角鯊潤澤修復精華30ML 1罐 2,000元 10 SL綠芙特頂極蜂王乳活妍軟膠囊 1罐 1,800元 11 Dr.WU 超逆齡多肽修復精華30ml 1罐 2,000元 12 渡邊艾視德複方軟膠囊60粒 1罐 1,200元 13 AHC黃金逆時煥顏活膚霜50ml 1罐 2,000元 14 俏正美BB PureB+C糖衣錠 1罐 880元 15 微晶3D全能精華50g 1罐 1,280元 16 渡邊高固力葡萄糖胺複方錠 1罐 700元 合計 1萬5,828元
附表二:
編號 失竊財物 數量 市價 (新臺幣) 1 三多奶蛋白500g 1罐 720元 2 紅牛好夢奶粉900g 1罐 588元 3 花香5沐浴乳-細緻亮白 1瓶 159元 4 揚豐肉燥3分拉麵(寬麵) 1組 60元 5 台糖貳號砂糖 1包 36元 6 竹炭棉細針寬口襪加大 1雙 33元 7 韓版卡通流行襪 1雙 33元 8 韓版卡通流行襪 1雙 33元 9 密蘭諾楓糖葡萄鬆塔92g 1罐 42元 10 老協珍熬雞精14入 2組 2,982元 11 家樂福RPET環保編織購物袋-小 1包 59元 12 時裝空運大櫻桃禮盒1kg 1盒 888元 13 特級套袋巨峰葡萄400g 1盒 95元 14 韓國麝香葡萄-PDC 1盒 699元 15 日本麝香綠葡萄禮盒 1盒 939元 合計 7,366元
附表三:
編號 失竊財物 數量 市價 (新臺幣) 1 良澔黃之梅 1袋 59元 2 舒酸定速效修護抗敏牙膏-美白 1條 189元 3 家樂福密汁厚燒條子肉乾 1包 119元 4 3點1刻經典原味奶茶 1袋 135元 5 灣仔碼頭鮮蝦韭黃水餃20入 2袋 458元 6 牛頭牌沙茶醬 1罐 99元 7 日本一番米(圓一)2kg 1袋 409元 8 LP33益敏優170ml 1罐 75元 9 朵蔓頭皮淨化洗髮精控油蓬鬆 1瓶 305元 10 愛之味鮪魚片185g 1包 157元 11 韓版卡通流行襪 1雙 33元 12 韓版卡通流行襪 1雙 33元 13 ks棉柔少女褲 2條 118元 14 統一綺麗健康油652ml 1罐 181元 15 統一布丁 1盒 30元 16 櫻桃(箱) 1箱 789元 17 進口藍莓 1盒 48元 18 家樂福RPET環保編織購物袋-小 1袋 59元 19 黑糖芭比蓮霧 1袋 129元 20 家樂福嚴選黃肉地瓜 3袋 207元 21 特級套袋巨峰葡萄400g 1 95元 合計 3,727元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1 事實一、㈠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一、㈡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一、㈢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一、㈣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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