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91號、第1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士軒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