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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柏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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