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聲,65,2023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民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民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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